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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吸收存款200余万 高息放贷民间无法追回
作者:黄志强   发布时间:2003-07-24 13:54:13


    日前,在外潜逃多年的“地下钱庄”股东林建忠终于难逃法律的制裁,被涵江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尚未退清的赃款,继续追缴,用于归还各被害人。

    1995年3月间,涵江区涵西街道办事处前街居委会创办“前街合作基金会”,但未经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和办理营业执照、融资许可证。1995年10月18日,林建忠与黄凤森、刘鸿理三人合伙承包该基金会,投入资金50万元。黄凤森、刘鸿理任正付理事长,姚世辉负责该基金会保安和押钞,林建忠协助刘鸿理负责存、放贷业务。1995年10月至1998年8月间,林伙同黄凤森、刘鸿理、姚世辉,违反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规定,以“涵江区涵西街道前街合作基金会”名义,在社会上以存款形式公开吸收杨良哲、方国度等129户存款,存款金额计人民币150.7624万元,又以高息把吸收的存款放贷给他人,至今尚有108万元群众存款无法收回,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1996年5月,林建忠伙同黄凤钟,姚世民以涵西街道办事处保尾居委会名义,开办“涵江区保尾中信基金会”,在社会上公开以存款形式吸收林荫铸、王玉洪等57户存款,存款金额计人民币56.225万元,尔后又以高息把吸收的存款放贷给他人,至今尚有群众存款人民币19.51万元无法收回。案发后,林建忠于2002年6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建忠伙同姚世辉、黄凤森、刘鸿理、姚世民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不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在社会上公开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计人民币206万多元,并以高息放贷民间,至今尚有人民币127万元无法追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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