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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载学生起歹念 绑架女学生被重判
作者:李格   发布时间:2003-07-24 15:26:27


    近日,镇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结本县首例绑架案,当庭以被告人刘开敏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补偿受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人民币。

    2002年12月30日凌晨6时许,南伞镇居民申某拦下刘开敏的载客三轮摩托车,让其女儿张某搭乘刘开敏的车去学校。在拉载途中,刘突生绑架女孩勒索钱财之念,遂将张某拉到南伞郊外的野牛洞。刘不顾女孩哭闹用塑料包装带将女孩的手、脚捆绑,又用围巾蒙住女孩面部,然后将女孩背至附近山上,藏匿于一个人迹罕至的石洞里,并用口袋将女孩从头到脚套住。刘开敏从女孩口中逼得电话号码后,不断以电话对女孩父母威逼、恐吓,并索要人民币五万元,勒索过程中狡猾的刘开敏不断变换交钱、领人方式,妄图引开警方注意力。2003年1月2日,刘在欲取勒索之钱财时被抓获。归案后,拒不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直至2003年1月3日中午,女孩才被人发现解救。

    镇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开敏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持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刘所绑架的是一名年仅6岁的女童,且犯罪手段残忍,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宣判后,刘开敏服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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