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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贩卖私盐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03-07-25 19:28:17


    今天上午,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对王文灿贩卖私盐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文灿因为违反了国务院《盐业管理条理》等相关规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2年7、8月间,王文灿、王友中在成都市天回镇从事盐产品的非法经营活动,由王友中组织货源,王文灿在天回镇销售,2002年8月,在王友中通过铁路运输240吨不合格食盐及劣质食盐到天回镇,准备让王文灿销售时,被公安机关截获。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王文灿违反国务院《盐业管理条理》、《食盐专营办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未经允许非法销售食盐,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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