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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给同学文身 依法受到惩罚
作者:陈 里 成俊峰   发布时间:2003-07-28 09:53:14


    近日,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在校小学生强行为同学文身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法官当庭调解,被告当庭赔偿原告损失2500元。

    当事人秦某、郗某、张某均系小学五年级学生,2002年11月的一天,郗某、张某突发奇想,用小刀强行在同学秦某的手臂上刻字。秦某将郗某、张某诉至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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