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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国家珍贵野生动物 三被告人被惩处
作者:沈坤河 发布时间:2003-07-28 10:23:19
近日,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02年10月14日和15日,被告人韩宝玉先后在芗城区天宝镇大寨村向被告人韩树枝、韩万山收购非法猎捕的4只鸟,其中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韩树枝收购2只红角号鸟,以人民币8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韩万山收购1只松雀鹰、1只游隼。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韩宝玉出售所收购的4只鸟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案发后,被告人韩树枝、韩万山于2003年3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芗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红角号鸟、松雀鹰、游隼均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韩宝玉、韩树枝、韩万山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出售、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收购、出售、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韩宝玉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韩树枝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被告人韩万山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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