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漳平市法院对一起因无证开采煤硐,导致2名民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案件进行判决,该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蔡旭淼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颜才德有期徒刑一年、杨昌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三被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94420元。
1998年颜才德以2000元的价格向龙岩市白沙镇俞志勤转让了旧矿山设备及道路以后,自行在该煤矿生产,后因效益不好而停产。该矿井无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2001年2月9日,颜才德以每年收1000元承包金的价格将此煤洞承包给杨昌盛,承包期限八年,并收取承包金。2001年2月25日,杨昌盛将煤洞又转包给蔡旭淼,双方协议蔡旭淼生产每吨煤炭向杨昌盛上交15元。2001年6月25日,因该煤洞不符合生产安全标准被赤水镇政府责令关闭。但蔡没有停止生产。2002年5月10日,蔡旭淼组织工人李泽平、徐永科、王贵庭、田建平四人进煤洞生产,中午12时许,蔡旭淼发现李泽平没有在工棚中吃饭,即派徐永科、王贵庭、田建平等人进洞寻找,发现李泽平倒在下山7米处,徐永科不听劝阻,下井救人,下午二人被救出,均已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泽平、徐永科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