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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出牢门强索财物 寻衅滋事再进监狱
作者:韩哲   发布时间:2003-07-30 09:46:45


    刚从牢门强索财物,应该从重处罚;尚未成年,又需从轻处罚。日前,浙江省余姚市法院经过慎重考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姚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姚某是余姚市人,1985年6月7日出生,2002年2月,他因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5月刑满释放。2002年11月20日,刚出牢门的姚某不思悔改,伙同谷某等人将被害人车某约至余姚市一宾馆,强行向其索要钱财。见车某表示没钱,姚某即将车某带至位于马渚镇的被害人家中,索得现金500元及价值900元的手机一部。而后,他将手机寄售于马渚镇一寄售行,赃款用于挥霍。

    同年12月8日,姚某又伙同谷某,以“手脚斩落”等语言相威胁,向车某强索人民币及价值人民币548元的黄金项链1条。但姚某还不罢休,迫使车某从表兄处借得人民币900元交给自己。当晚,姚某以人民币430元将项链寄售于余姚市区一寄售行并将赃款挥霍一空。同月13日,姚某又以“叫人来拷你一顿”相威胁,向车某强索现金人民币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强索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考虑被告未满十八周岁,又系累犯的事实,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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