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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不是摇钱树 恶意透支被判七年刑
作者:张秀金 范锡山   发布时间:2003-07-30 09:58:45


    日前,辉县市法院对一起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郭海刚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法庭经审理查明,1996年,郭海刚在自己开办宏达锌品厂期间,在建行辉县市支行信用卡部申请办理了“龙卡”信用卡,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1996年9月27日,持龙卡在焦作市建行网点取款10万元,用于归还贷款。后经发卡行多次催要,至今超期未能归还,恶意透支97845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海刚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根据其犯罪事实,依照刑法之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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