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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少女被诬“小偷” 为证清白吞下农药
作者:谭晓兵 汪振琦   发布时间:2003-07-30 11:30:08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抓小偷”引起的侮辱案,被告人因造成一名13岁少女自杀身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2年7月9日中午11时许,村民赵樱花(女)发现自家经营的商店现金被盗,十分气恼。她想起曾看到同村的幼女王娟(12岁)、胡利丽(13岁)等人在商店门前玩耍,便到王家找王娟询问看见谁进商店拿了钱。此时胡利丽正在王家门口旁边玩耍,王娟便指说是胡利丽拿了钱。赵樱花闻言,顿时火起,马上冲到胡利丽身边,责骂胡“偷钱”。胡利丽百般辩解,赵樱花毫不理睬。此时多名村民闻声前来围观,赵樱花一边喧嚷胡是“小偷”,一边当众朝胡女脸上打了一巴掌。胡利丽受辱后,哭着跑回家中拿来甲胺磷农药一瓶,返回王娟家门前,边哭边要以死证实其清白。当时赵樱花无动于衷,围观的村民也无人制止。胡利丽当场将农药喝下,不久药性发作,倒地呕吐、翻滚,赵樱花等人一直在现场观看,而未实施抢救。胡利丽之父闻声赶来将女儿送至医院抢救,但为时已晚,胡利丽呼吸心跳已停止。经法医鉴定,胡利丽系有机磷农药中毒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樱花在发现其商店丢钱后,不通过正当的方式和途径去解决,对一个12岁孩子的话不去核实,认定被害人胡利丽是“小偷”,并当众打了胡利丽一巴掌,造成胡利丽为证清白而喝药自杀身亡的悲剧。被告人因其侮辱行为造成被害人喝药自杀,其行为显属“情节严重”,应当以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赵樱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谭晓兵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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