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为发福利私分国有资产 责任人被判刑
作者:简华良   发布时间:2003-07-30 13:52:57


    为了集体福利,竟把公款私分,日前,福建省漳平市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被告人李世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4万元;判处被告人曹友东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24万元。

    2000年8月至2002年4月,被告人李世文在担任漳平市粮食购销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分别于2000年农历年底、2001年农历年底,两次召集该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被告人曹友东和米福胜、胡洪仁、罗炜开会讨论如何给职工发放福利,经集体研究决定:2000年度采用提高漳平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付给基层粮站保管费、收购费的标准和截留店租收入的方法套取现金,合计人民币16.6万余元;2001年度采取虚列各基层粮站收购费、保管费支出和截留店租收入的方法套取现金,合计人民币12.3万余元。两年共套取现金29万余元。按照该公司会议决定,具体套取现金由被告人曹友东经办,套取出的现金除用于公司业务招待等费用支出外,其余13.9万元由该公司职工集体私分。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