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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 舟山一环境监测站原站长被判七年
作者:浙江高院 发布时间:2003-07-30 16:20:28
近日,定海法院对毛乾军贪污受贿案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毛乾军,男,1951年6月出生,原系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正处级调研员,曾任舟山市岱山县副县长、舟山市乡镇企业局局长、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站长。 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2年期间,被告人毛乾军分别利用担任舟山市岱山县副县长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站长的职务之便,在划拨渔业发展基金、安排贷款额度、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办公楼装修、职工宿舍楼建造及站属“浙海环监”船修理、主机购买过程中,为有关装修包工头、施工单位、修船厂及机械供应商谋取利益,先后10次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9196元。1995年至1996年期间,被告人毛乾军利用担任舟山市岱山县副县长主管县渔业发展基金的职务之便,侵吞岱山县渔业。发展基金人民币44253.78元。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代为退清全部赃款。 定海法院认为,被告人毛乾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并侵吞公款,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毛乾军在被中共舟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两规”期间,能如实交代自己受贿、贪污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对被告人毛乾军所犯的受贿罪可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毛乾军所犯的贪污罪可以从轻处罚。故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毛乾军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公诉意见及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所犯受贿罪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案发后被告人毛乾军的亲属代为退清全部赃款,又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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