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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风捉影散布外遇谣言 莽撞岳母丢面子输官司
作者:赵克 李秀梅   发布时间:2003-08-01 16:22:05


    2003年7月28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岳母怀疑女婿有外遇而在公开场合声称他人与其女婿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名誉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查),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金某与被告李某女婿律某同为徐州某保险公司的职员,双方系同事关系。2002年12月,该公司业务员李某、徐某在徐州市一小区做保险业务时适遇被告李某,被告李某在得知二人系徐州某保险公司职员时,便称原告金某与其女婿律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李某二人回单位后遂将此事告知律某。

    2003年5月15日,被告李某去徐州某保险公司找其女婿时,正值该公司召开各部门主管人员会议散会之际,李某遂在此散布“金某与律某在一起睡觉、公司没人管”的谣言。

    当天,原告金某的丈夫黄某找到被告李某的住处,并与其发生纠纷。为此,公安机关出警并为其做了调解工作。

    2003年6月16日,金某在起诉到法院后,因心悸、情绪低落到心理卫生门诊就诊,经临床诊断为应激反应。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是根据公民的行为、作风、工作表现等所形成的对公民的思想品质、道德情操、声望信誉以及其它素质的公正的社会评价,它关系到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受到信赖与尊重的程度。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李某在没有确凿的证据的情况下,以口头形式散布原告金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给原告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已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根据被告的侵权程度予以酌定。据此,法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的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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