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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兄妹结“姻缘” 人生闹剧苦涩收场
作者:汪慧 徐俊胜 发布时间:2003-08-04 11:21:19
近日,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由母亲一手策划的同母异父兄妹结婚的“婚姻”宣告无效,使一段人生闹剧终于划上了一个句号。
李梅香是赣东北腹地乐平市汪家村人,她的第一个丈夫不幸去世,留下四三个不谙世事的孩子。1960年冬,农妇李梅香与她的第二个丈夫汪有发喜结连理。一年之后,他们的女儿——汪凤娇呱呱落地。然而此后不久,丈夫汪有发因积劳成疾撒手人寰。 经历了第二次丧夫之痛的李梅香勇敢地挑起了家庭的重担。然而屋漏偏逢连夜雨,李梅香发现日渐长大的孩子中,除了她最小的女儿汪凤娇之外,她的三个儿子与同龄人比起来似乎总少那么一份聪明。儿子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连个为他们牵线搭桥的人都没有,村里年轻的姑娘们更是绕道而行。 这时,汪凤娇已出落成一个亭亭玉立的大姑娘,十里八乡的媒人们纷至沓来。李梅香却对求亲者提出了一个非常苛刻的条件,“若要自己女儿嫁人,除非能促成儿子的婚事,否则甭提”。面对这个苛刻的条件,媒人们一个个都摇头而去,有一个媒人说了一句气话:“要想满足这个条件,只有一个办法,把你女儿嫁给儿子算了!”说者无意,听者有心。李梅香眼睛一亮,要是把自己的女儿嫁给哥哥生个孩子,既肥水不流外人田又能延续吴家的香火,何乐而不为呢?无知的她决定实施这个荒唐的计划。 一天晚上,李梅香召集儿女们开了一个家庭会议,并宣布将女儿凤娇“嫁”给二儿子水林。刚开始凤娇誓死不从,可母亲却威逼她说:“你不愿意也可以,要么我现在就去死,要么你脱光衣服出去,从此再不是我家的人!”说着,李梅香从房间里拿出了一根绳子准备上吊自杀。善良的汪凤娇无奈只得满含泪水答应了这门婚事。 1985年12月,吴水林和才17岁的妹妹汪凤娇这对同母异父的兄妹以虚假身份、虚报年龄的手段到当地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并在母亲的一手策划之下,在十里八乡的村民们异样的眼光中拜堂成亲结成了“夫妻”。“结婚”那天,当前来祝贺的人群渐渐散去,当已被酒精麻醉而沉沉睡去的“丈夫”哥哥吴水林发出鼾声,汪凤娇忍不住哭成了一个泪人。看着新房内的“丈夫”,她绝望了:难道自己的一生就真要托付给这个与自己朝夕相处十几年的哥哥?难道自己就这样毁掉一生?她真想结束自己的生命,但一想到年迈的母亲,她只能吞下了那一肚子的苦水。 1987年,离春节还有一个月的时间,汪凤娇与“丈夫”哥哥所生的女儿吴平花降生了!由于近亲结婚,女儿吴平花两周岁了还不能下地行走,三周岁时全身肌肉便开始萎缩,经许多医院救治均无效。如今已是十六岁的她,正值豆蔻年华,仍然无法站立起来,更不用说走路这在常人看来是再也平常不过的事情了。十六年来,汪凤娇不知为这苦命的孩子操了多少心,流下了多少泪水,她愧对自己的女儿,愧对自己。但是,她又有什么能力去改变这一切呢? 2003年5月,从未进过法院大门的汪凤娇终于勇敢地拿起了法律武器,她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她与“丈夫”哥哥离婚。在起诉状中,汪凤娇无助地写道:“我同被告是同母异父的兄妹关系,而且是从小共锅吃饭长大的,属禁止结婚的范围。但由于母亲法制观念淡薄,没有科学知识,强迫我与被告即我的哥哥结婚,加之我当时年幼不懂事,只好含泪违心地勉强同被告凑合。但不久不幸终于发生了:生下了一个残疾女儿,直到现在,十六岁了,她仍然无法与正常人那样行走……我与被告毫无夫妻感情,只承认他是我的哥哥,始终没有把他当成是我的丈夫。为此,我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们离婚!”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原先汪凤娇与被告吴水林系同母异父的兄妹,是近亲,属禁止结婚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判决:宣告原告汪凤娇与被告吴水林婚姻关系无效! 至此,一场由荒唐母亲亲手包办的同母异父兄妹“结婚”的荒唐“婚姻”终于收场,也给那些善良的人们留下了苦涩的思考。 (因涉及隐私,本文中人物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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