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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火欲与债主同归于尽 一债务人被判刑
作者:张涛   发布时间:2003-08-06 10:57:35


    拒不还债,还放火点燃煤气管道与债主同归于尽。近日,通州区人民法院以放火罪依法判处李德明有期徒刑三年。

    一年前,李德明租赁了位于通州区武夷花园牡丹园1号楼70单元1A室的新居,后雇请王某某为其进行了装修,装修款万余元迟迟没有归还。王某屡次上门追逃,李德明都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2003年1月12日12时许,王某再次来到李德明家追逃欠款,李德明仍拒绝返还,为此而人发生激烈争执。争执中,王某遂跑进厨房内,把煤气管道阀门打开,用打火机将煤气点燃。后民警及物业管理人员及时赶到,关闭总阀门,将火扑灭。

    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德明点燃管道煤气纵火,后虽被及时赶到的有关人员扑灭而未造成实际的严重危害后果,但其行为具 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被告人李德明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判处李德明有期徒刑三年。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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