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某职校学生夏某在短短四个月的时间内以言语威胁等手段抢劫三起,并强制猥亵女学生三起,其中一名学生为不满14周岁的儿童。昨天,南开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19岁的天津市某职校学生夏某于2002年12月19日下午,在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附近拦截在此经过的天津市某高校学生王某,以言语威胁的手段,抢劫其现金200元挥霍;2003年2月23日上午,夏某在上述地点,采取同样手段抢劫某职业学院学生韩某现金132元挥霍。2月上旬至3月上旬期间,夏某在天津市南开区王顶堤立交桥附近,先后以搭讪诱骗、威逼的手段,将14周岁的女学生朱某、13周岁的吴某、14周岁的张某挟持至附近工地强行猥亵。此外,夏某在猥亵某被害人的过程中,还向其索要现金18元;3月10日,被告人夏某又以上述手段,欲挟持女学生翟某时被公安民警及时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以言语威胁的手段强索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并且其在猥亵吴某时索要现金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抢劫,故夏某抢劫作案三起,属多次。以搭讪诱骗、威逼的手段猥亵女学生作案三起,未遂一起,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夏某还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作案一起,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从重惩处。被告人夏某犯有数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故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