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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皮当作“虎皮” 贩卖一样坐牢
作者:梁宗 发布时间:2003-08-08 13:57:23
日前,上海市二中院对一起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上诉案件作出维持原审判决,驳回原审被告人宋勇、刘远贵上诉的二审裁定。
原审被告人宋勇在贵州收购得虎皮、豹皮各1张欲高价出售,遂与暂住在上海的贵州老乡钟立模电话联系,要钟设法在上海寻找买主。钟联系了中介人杭某,宋勇经多次与杭某电话联系后,便与原审被告人刘远贵于2002年11月15日携带两张动物皮从贵州遵义乘火车抵沪。11月19日下午,经钟立模与杭某约定,宋勇、刘远贵至本市中山北一路某大酒店内,将虎皮、豹皮分别以15万元和1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杭某介绍的买主。正当双方成交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宋勇出售的两张动物皮均为狗皮。 一审法院以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分别判处宋勇、刘远贵有期徒刑6年和3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和1万元;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钟立模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一审判决后,宋勇、刘远贵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虎皮、豹皮均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个人不得收购、出售。 宋勇、刘远贵违反国家规定私自运输、出售虎皮、豹皮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环境资源的管理活动,破坏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虽然宋勇、刘远贵、钟立模共同出售的是狗皮,而并非虎皮和豹皮,这是出于宋勇、刘远贵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致,属犯罪未遂,应以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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