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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幼子藏毒 难逃法眼被判
发布时间:2003-08-11 09:26:14


    自以为儿子年幼,藏毒不易被发现,结果“机关算尽”,自己不仅被绳之以法,而且被依法从重处罚。近日,在苏州太仓市打工的贵州农民李某,因利用未成年人运输毒品,被太仓市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一审从重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千元。

  今年4月17日,李某的一名同乡找到他,要他去云南一趟,“带”点“白粉”,并给他2千余元“费用”。贪图蝇头小利的李某欣然同意,并按照同乡的意图,将自己年仅5岁的儿子带上。李某赶到昆明的次日,与毒贩取得联络,随即将交给他带回的两包“白粉”放到儿子的口袋里。在他们从昆明回太仓的路上,途经204国道太仓直塘卡口时,值勤民警敏锐地发现他们行迹可疑,很快从李某的儿子身上查获44·9克海洛因。

  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太仓市人民法院依据这一法条,对李某从重处罚,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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