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县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张开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从而使这位明知他人犯罪,却为其提供吃喝并资助逃跑的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惩罚。
2002年5月9日23时许,泸县福集镇居民张开成的朋友王俊(另案已判)同谢某酗酒后在内江市市中区与商某发生口角,谢某用登子和拳脚对商某实施殴打,王俊则持刀在商某的臀部、腿部连刺两刀后,二人逃离现场。商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次日,王俊在内江通过打传呼的方式与张开成取得联系,张开成同意王俊到自己家躲避两天。同日15时许,王俊与其女友饶某共同来到张开成家,向张开成摆谈犯罪经过,并给张观看了凶器。张开成在家做饭招待王俊等人。吃饭时,王俊从电话中得知商某死亡的消息,便告知张开成不能在他家住了,并要求拿点钱,张开成拿给王俊现金200元后,王俊与其女友饶某一同离去。2002年9月13日,王俊被内江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开成明知王俊是犯罪分子而不但不向司法机关报案,反而为其提供吃喝,资助其潜逃,致使公安机关历时数月才将王俊抓获归案,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追诉活动,已构成包庇罪。据此,法院依照《刑法》第310条、第72条第1款、第73条第2、3款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