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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上了“小字报” 谩骂他人犯侵权
作者:刘国禹 赵秀岭   发布时间:2003-08-12 10:24:22


    因怀疑别人贴自己的小字报,便在大街上当众谩骂怀疑对象。日前,浚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侵权案,被告李某被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今年春节,张某正在邻居家喝酒,被告李某从外面闯进来,对张某进行大骂,还动手打了张某几个耳光。张某感到莫名其妙,后从李某的话语中才了解到,大街上出现了有关李某夫妇的污辱性小字报,李某怀疑是张某所为,故而找到张某对其进行打骂。张某一再解释,称自己与小字报的事毫无关系。被告对原告的解释根本听不进去,又到大街上对原告进行大肆谩骂。

    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怀疑原告张某张贴小字报,本应依照法律程序提交法定机关调查处理,但他没有这样做,而是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在公众场所指认小字报是原告所写,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损害,故原告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之诉请,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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