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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父不和放火烧房 构成犯罪判刑4年
作者:张保华 汪云胜   发布时间:2003-08-12 10:19:55


    8月1日,安徽省蒙城县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邓冠军有期徒刑四年。

    邓冠军(又名邓亚军),今年20岁,是个落榜回乡知识青年。他常因家庭琐事,对父亲怀有成见。2003年3月28日凌晨,邓冠军用蜡烛点燃几本书进行放火,房屋起火后,邓迅速离开现场,熊熊烈火顿时蔓延开来,将其父亲居住的房屋、冰箱、电视机等物烧毁,造成损失6885元,大火也燃着了邻居的三间房子,由于抢救及时,才未造成大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虽然烧的是自己的房子,其行为同样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样构成放火罪,同样应当受到惩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法院依照《刑法》第114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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