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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作案八次触犯五罪被惩处
作者:张秀金 王明新   发布时间:2003-08-12 11:23:48


    日前,辉县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魁、王振元、李红星、冯致富四人抢劫、抢夺、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盗窃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法庭审理查明,2001年3月一天,被告人王振元、杨魁伙同他人强行进入百泉村村民姬某家中,进行威胁恐吓,抢走玉米3包,价值113.40元。2001年3月一天,被告人杨魁伙同他人在辉县市东外环路对杨某进行殴打后抢走价值800元的手机一部。

    时隔几天,杨魁在辉县市体育场玩耍时见到师某腰间挂着手机,即以打电话为名借用,当师某将手机给他后,杨魁拿着手机转身就跑,将手机抢走,价值950元。

    2002年5月一天,被告人杨魁、王振元等人在百泉村李红星家玩耍时,杨魁采用胁迫手段对女青年牛某进行了强奸。之后,被告人王振元对牛某进行威胁,强迫牛某为其口交。

    此外,在2001年3月—2002年8月间,杨魁伙同他人盗窃作案三起,盗窃财物价值5556.20元,王振元、李红星、冯致富盗窃作案一起盗窃财物价值2905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魁、王振元、李红星、冯致富四人结伙抢劫、抢夺、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盗窃作案,为祸一方,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振元作案时未满十八岁,应减轻处罚。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判决:

    被告人杨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王振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6000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李红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冯致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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