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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广告敛财被判六个月
作者:方季萍   发布时间:2003-08-12 11:33:06


    日前,涵江法院审结一起福建省首例虚假广告案,依法判处被告人俞金华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2002年6月,俞金华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在家中开设“俞氏鞋业平面设计中心”。为招收学员,被告人俞金华违反国家规定,先后在莆田市城厢区洁荔广告料理服务中心、莆田市大视野广告有限公司、莆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莆田侨乡时报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诱导李盛斌、王宗琦等33位被害人到该“中心”培训,收取高额费用,违法所得达人民币11.92万元。案发后,俞金华已退出赃款人民币94500元。诉讼期间,人俞金华于2003年8月7日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涵江法院认为,被告人俞金华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培训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达人民币11.9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俞金华表示服判,不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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