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学泰森咬人耳 致人残入狱四年
作者:刘文明   发布时间:2003-08-12 15:19:54


    近日,河南孟州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做出判决:被告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伤残补偿金等共计1.1万元。

    2003年3月27日夜,被告人黄某从郑州拉家俱返回山西,途经207国道孟州段停车就餐。期间,黄某到路旁一家商店打电话,因一元话费问题同店主发生口角,进而扭打在一起。相邻饭店的汤某前去拦架,黄某以为汤某是店主同伙,于扭打中将其左耳咬下一块。后经焦作市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汤某左耳外耳廓外伤性缺损三分之二;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后认为,汤某左耳廓咬伤致左耳廓缺失已超过三分之一,损伤程度属重伤(八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