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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泰森咬人耳 致人残入狱四年
作者:刘文明 发布时间:2003-08-12 15:19:54
近日,河南孟州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做出判决:被告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伤残补偿金等共计1.1万元。
2003年3月27日夜,被告人黄某从郑州拉家俱返回山西,途经207国道孟州段停车就餐。期间,黄某到路旁一家商店打电话,因一元话费问题同店主发生口角,进而扭打在一起。相邻饭店的汤某前去拦架,黄某以为汤某是店主同伙,于扭打中将其左耳咬下一块。后经焦作市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汤某左耳外耳廓外伤性缺损三分之二;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后认为,汤某左耳廓咬伤致左耳廓缺失已超过三分之一,损伤程度属重伤(八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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