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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国际业务 电信"蛀虫"被判
作者:高嵩 发布时间:2003-08-13 08:56:33
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私设转接设备,擅自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8月12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经营案作出一审判决,四名电信蛀虫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今年62岁的黄富清,在北京电信的三产北京京信北斗信息服务中心担任总经理职务。他虽然明知该中心没有经营国际IP电话业务的经营许可,但早在2000年就与北京两家公司一起进行了IP电话实验。实验成功后,黄富清遂想绕过有关部门的审批,自己弄一台转接设备,私自进行国际电话IP业务。 经人介绍,黄富清与北京市无业人员陆向东相识,两人不谋而合,都要在私自转接国际IP电话业务上“动脑筋”。于是商定,由陆向东提供网关设备,黄富清所在的北京京信北斗信息服务中心提供机房和线路,共同经营国际电话业务。由于陆向东提供的网关设备调试不通,黄富清找到UT斯达康中国有限公司实验室软件工程师洪宇,并指使本单位技术部副经理霍立红协助洪宇调试网关,将网关私自安装在京信北斗信息服务中心的设备上。从2002年3月至9月间,黄富清等人利用私自安装的转接设备,非法经营国际IP电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共计人民币315万余元,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5万余元。 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黄富清还与各被告人共同商议逃避公安机关检查。他们编造虚拟主叫和黑客侵袭等谎言,向公安机关做虚假的报告,谎称没有经营国际IP电话业务。黄富清指使洪宇、霍立红等人拆除、隐匿私设的转接设备,逃避公安机关的检查,霍立红还让技术部更改了值班日志。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富清身为北京京信北斗信息服务中心主管人员,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有关部门审批,违反国家规定,伙同被告人洪宇、陆向东、霍立红,采取私设转接设备的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判处黄富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洪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陆向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霍立红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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