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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货款12万 磷业公司经理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3-08-13 13:52:42
惠水县一磷业公司经理与人达成50吨黄磷的销售协议并收取了对方的货款,想从差价中捞取好处,不想协议未能履行,这个经理却将12万元的货款占为己有,拒不退还,8月12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36岁的刘卫红原是惠水县宏光磷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4月中旬,刘卫红与山东某集团驻贵阳办事处主任张某某达成购买50吨黄磷的口头协议。张某某于同月20日将37万元货款通过转帐的方式汇到刘卫红的个人帐户。刘卫红得款后,与其他公司签订了购买100吨黄磷的购销合同,并将25万元付给该公司。后因该公司与刘卫红和张某某的收货方有经济纠纷,致使刘卫红和张某某口头协议等不能履行,刘卫红在没有货源和无法履约的情况下,将其中12万元用于自己公司的开销,拒不退还而占为己有。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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