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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领女儿施盗窃 仨小偷被判罚金
作者: 赵 越   发布时间:2003-08-13 15:13:24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对被告人万平格、万丰桃、郭素荣单处罚金2500元。

    2003年3月30日上午,被告人万平格、万丰桃、郭素荣预谋后,带领两个女儿乘车到涧西区广州市场,采用趁店内服务员招呼其他顾客注意力分散之机,将店内服装塞进自己衣服里,出门后交给自己女儿的方法,先后在“一派”休闲服专卖店、“曼斯汀”专卖店、“东方名店”三家盗窃男T恤衫、女衬衣、长裤、套裙等10件,价值1272元,三人在作案时被店内服务员发现,被110民警抓获。案发后三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赃物追回并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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