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石城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为供孩子读书而行窃的案件,并当庭判决被告人董华兴犯构成盗窃罪但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31日上午,被告人董华兴来到大由乡农资仓库黄某的碾米房内向黄借钱购药为妻子治病,遭到黄拒绝。黄离去后,被告人董华兴想起正在县城中学读书的儿子的学费和生活费已催交多次都无钱缴纳,此时见整个仓库都已无人,遂萌生盗窃念头,于是从碾米房内拿了一把螺丝刀,然后来到仓库二楼姜某租住房门口,撬门入室,从一抽屉中窃得人民币1500元。2002年1月2日,被告人董华兴用赃款偿还少量债务及购买少许生活必须品,余款均给儿子交学费及用作生活费,然后潜逃外地打工。2002年12月18日,被告人董华兴主动返回石城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又向亲戚借钱退清全部赃款。
石城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华兴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董华兴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其犯罪动机主要是为了供儿子上学,而非好逸恶劳、贪图享乐,所盗赃款1500元已全部退清,故可认定其犯罪较轻。同时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据此,石城法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对被告人董华兴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