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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失主陈述赃物为证被判刑
作者:赖见兴 发布时间:2003-08-15 15:28:09
近日,江西省石城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没有失主的盗窃案,被告人廖小九犯盗窃罪且属累犯,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廖小九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判刑三年,2002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于同年11月22日晚窜至抚州市抚河大桥边一夜宵摊旁,窃得一辆二轮摩托车(价值3300元),并骑回石城,经公安机关查找未找到失主。同时被告人廖小九还在石城盗窃作案两次,盗得失主应某、郑某摩托车二辆(价值3000元)。 石城法院认为,被告人廖小九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该犯在抚州市抚河大桥边盗窃的摩托车,虽无失主陈述,但有随案移送的赃物摩托车和作案工具为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同时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照刑法第264条、第65条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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