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聚会,本可以加深友情沟通感情,是一件好事。只因多喝了几杯“粮食精”,便对好友来了个头开酒瓶的“玩笑”。因此,被告人聂红亮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秉纯医药费等共计4859元。日前,此案已经在涧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
本案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27日晚8点钟,被告人聂红亮与杨秉纯、卢某、王某、严某同到涧西区九都路“大猛烧烤”喝酒。酒喝到23点左右,地上已经放了五只杜康酒的空酒瓶,被告人聂红亮与杨秉纯因“抬杠”发生口角。杨秉纯先是推了聂红亮一把,聂红亮先后拿起两个酒瓶,向杨秉纯的头上砸去,当即两个酒瓶全碎了,血流了杨秉纯一头,杨秉纯所戴的眼镜也碎了。为此,杨秉纯住院18天,共花去医疗费2500元、交通费260元、伤情鉴定费180元。经法医鉴定:杨秉纯左面颊的创伤程度属轻伤。
法院认为,聂红亮与杨秉纯因喝酒发生口角,进而殴斗,对此双方都有过错。聂红亮先后用两个酒瓶将杨秉纯左面颊砸成轻伤,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洛阳市涧西区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聂红亮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