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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入小金库 一单位被判受贿
作者:赖颢宁 彭洁贞   发布时间:2003-08-19 15:17:11


    广东云浮市环保局授意一企业申请巨额环保治理专项资金,成功之后即收取20万元作为“回扣”。日前,云浮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云浮市环境保护局和时任局长的叶桂文构成单位受贿罪,对该局处以罚金20万元,叶桂文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

  2000年中旬,省环保局、省财政厅到云浮检查相关工作时,叶桂文把检查组带到云X水泥公司,并介绍说该单位环保治理任务重,需投600多万元资金,要求省里大力支持。随后,叶桂文吩咐该公司负责人马某写报告,申请拨款100万元环保治理专项。他同时提出,如省拨款超过50万元,市环保局要20万元。叶桂文还提出一个保全之计:由云×水泥公司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将20万元支付给某环保设备厂,然后再把钱提出来。70万元环保治理专项资金到位后,马某按叶桂文安排照办,云浮市环保局财务科科长林某将这20万元存入了局里的“小金库”,给叶桂文作账外使用。

  今年5月,云浮市检察院就此指控云浮市环保局和叶桂文均犯有单位受贿罪。

  近日,云浮中院认为,被告单位云浮市环保局在为被监管单位云×水泥公司谋取利益(争取省划拨环保治理资金)的过程中,被告人叶桂文以被告单位名义向云×水泥公司索取20万元好处费,且大部分用于单位利益,情节严重。

  云浮中院还查明,被告人叶桂文在任云浮市六都镇镇委书记和云浮市环保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共人民币24万元,港币12万元,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对云浮市环保局处以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追缴其赃款人民币20万元上缴国库;叶桂文执行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没收已退赃款人民币13万元上缴国库,未退的继续追缴。



来源: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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