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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不是诈骗
作者:宁洲平 杜晓红 发布时间:2003-08-20 14:57:06
2003年8月20日,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章群诈骗一案,被告人章群被宣告无罪,并当庭释放。
2002年8月至2003年3月8日期间, 章群任宜昌市龙苑小区管理处主任。2002年11月30日,章群以同学有急事需用钱为由向龙苑小区业主罗斌借得现金3000元,并出具书面借条,约定2002年12月30日归还本金及利息300元。该借款到期后,罗斌多次向其索要此款,章群口头承诺归还,但至今仍未归还。 2003年1月22日至2月27日期间,章群以母亲有病要动手术、其子上大学等为由,先后找在龙苑小区从事装饰工程的星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粱满、龙苑小区业主李化忠、刘兴康分别借得现金2000元、2000元、15000元,并出具书面借据,约定2003年3月底前归还本息。 2003年3月17日,章群因工作上的失职,被宜昌市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除,当日下午6时许,部分借款人及群众将章群扭送至公安机关,此案案发。 西陵区法院认为,章群在任龙苑小区管理处主任期间,以各种借口先后向其管辖区的业主罗斌、梁满、李化忠、刘兴康借款共计22000元事实属实。借款时,章群编造了虚假的借款理由,但借款人对其身份是明知的,且章群在每次借款时均出具了书面借款借据,约定了还款期限,除罗斌的3000元借款到期以外,其余3笔借款至案发时均未到期,章群在借款时虽然采用了一定的欺诈行为,但该行为尚属于民事欺诈行为的性质,故章群与罗斌、梁满、李化忠、刘兴康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章群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章群及其辩护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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