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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欠债不还钱 雇工纵火吓债主
作者:张涛   发布时间:2003-08-20 16:03:34


    欠债拒不还款,还点燃管道煤气相威胁。近日,通州法院以放火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

  2002年,李某租赁了某住宅小区的一套新居,雇请王某为其进行装修,装修款万余元迟迟没有给付。王某屡次上门追讨,李某都以没钱为由拒付。2003年1月12日,王某再次来到李某家追讨欠款,李某仍拒绝给付,为此二人发生激烈的争执。李某跑进厨房,把煤气管道阀门打开,用打火机将煤气点燃。后民警及物业管理人员及时赶到,关闭了总阀门,将火扑灭。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点燃管道煤气纵火,虽被及时赶到的有关人员扑灭未造成严重危害,但其行为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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