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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侮辱女生致其自杀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3-08-25 14:37:58


    备受关注的重庆“老师体罚致学生自杀案”日前一审宣判,被告人汪宗惠犯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据报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4月12日,按照学校的要求,丁婷(化名)应于上午8时到校补课,但未按时到校,其班主任汪宗惠询问她迟到的原因,用木板打了她,并当着某同学的面对她讲:“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12时29分左右,丁婷从该校中学部教学楼八楼跳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中午12时50分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宗惠的行为符合侮辱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纵观全案,丁婷之所以跳楼自杀,除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各种压力外,被告人汪宗惠的言行是引发丁婷跳楼自杀的直接诱因。被告人汪宗惠的行为不仅贬损了丁婷的人格尊严和名誉,而且产生了严重的后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事制裁。鉴于被告人汪宗惠是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时实施的侮辱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不深,庭审中有一定悔罪表现,且丁婷跳楼自杀确系多因一果,加之被告人汪宗惠又具备缓刑的管教条件,可适用缓刑。



来源: 中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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