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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幼婴 贪心人贩受严惩
作者:贾蕾   发布时间:2003-08-25 16:15:14


    2003年7月,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拐卖儿童案,此案受理后,涧西区法院快审快结,使被告人及时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2002年8月,一名陕西妇女(在逃)找到被告候爱琴,称有一女婴要出售,被告人候爱琴即用电话与被告人潘四新联系出售婴儿一事,并约定见面时间、地点。潘四新于2001年9月4日上午乘车到达陕西省,在歧山县蔡家坡与候爱琴见面,潘四新付给候爱琴1200元,而后潘四新乘车将女婴抱回洛阳,9月5日在洛阳长途汽车站,当潘四新抱女婴准备离洛时被抓获。该女婴被解救,在洛阳市儿童福利院暂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候爱琴、潘四新以出卖为目的,收买、接送、中转贩卖儿童并牟利,其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二被告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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