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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钱生口角 砸伤朋友受刑罚
作者:周登高 董亚恒   发布时间:2003-08-27 11:54:36


    近日,巩义法院审结起一起朋友间因赌钱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33岁的刘某系信阳县王肖乡农民,为谋生计离家来到巩义市打工,靠售煤球赚钱为生。2003年4月11日夜,被告人刘某同朋友张某在其居住的巩义市新兴路东段煤球厂内赌钱玩耍,后因10元钱,刘、张二人发生口角,在争执中被告人刘某用木凳向张某手上砸去,造成张某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因琐事而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在犯罪后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做出以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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