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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弃的少年猥亵9岁幼女
作者:赵克 宋应伟 於卫东 发布时间:2003-09-01 10:25:30
一名有两次盗窃劣迹的12岁男孩竟然又对一名只有9岁的女孩实施猥亵,事后男孩的父母一直不肯赔礼道歉,愤怒的女孩父母万般无奈走上了法庭。
上学途中遭横祸 一天下午,上小学四年级的小玲在姥姥家吃完饭后就急急忙忙地骑上自行车去上辅导课。在辅导班门口放车子时,突然听到有人在后面叫她的名字,她转身一看,发现是一名同校来上辅导课的女同学。但这声招呼却被在不远处玩耍的男孩小明听见了。 “你叫小玲吧?”当小玲仍在埋头存放自行车时,身后又传来一个男孩子的声音。在得到小玲的肯定答复后,那个男孩接着说“你妈妈跟人吵架,脸被人打肿了,让你赶快去”,并补充说“你妈让我带你去”。说完遂转身离去,然后往右拐进了一个仍在施工中的大院子里。小玲不知是计,也就跟着小男孩走了过去。 当小玲发现自己被骗时,已经晚了。小男孩顺势将小玲推到了一间房屋内,对其进行了猥亵。 事后,小玲把发生的一切告诉了母亲,小玲的母亲连做生意的摊子也顾不得交待一声,就拉着女儿赶到出事地点,将还在附近玩耍的小男孩扭送到当地派出所。经审查,小男孩的名字叫小明,12岁,因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既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年龄也不能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派出所遂通知其家长到场并将其领回家。 欲讨说法 女孩告状 据小明在派出所交待,在此事发生之前,小明已有两次盗窃劣迹。一次是1999年小明9岁时去一同学家玩耍,顺手牵羊偷了人家2700元,另一次是2001年小明去老师办公室时,趁老师不在拉开抽屉拿走了320元。好在这两次都被及时发现,将其所偷的赃款如数追回,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多大的损失。也就是因为有了这两次经历,其父母便认为小明是个无可救药的孩子,任其东游西荡不闻不问。 偷人家东西物归原主不会给失主带来什么损失,而小明对小玲进行的猥亵行为则不是丢失东西物归原主那么简单了。小明的父母之所以坚持不道歉、不去看望受到伤害的小玲,无非是自知其子顽劣、无可救药,而且其子又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治安处罚;其次,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小明并非其父母亲生,而是其父亲当初在路边检回来的一名弃婴,至今也未为其办理收养和落户手续。因而其父母便认为能把孩子养到今天这么大就已经不错了,他在外面闯祸是他自己的事,故尔不闻不问。 2003年3月12日,鉴于小明父母对此事的冷漠的态度,已经感到别无解决途径的小玲父母一纸诉状以其女儿代理人的身份将小明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赔偿医药费等4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历经两审获赔偿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当法庭向被告小明的父母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小明的父母遂委托一名律师为其全权代理,并在此后的两次开庭中均未出庭应诉。 2003年3月28日,法庭第一次不公开审理该案。鉴于此案需要法庭依职权调取小明在派出所交待的有关证据材料,故法庭宣告休庭,待调取新的证据后再择期开庭。 2003年6月27日,法庭第二次开庭继续审理此案。法庭在出示了小明在派出所交待的有关证据材料后,经质证、认证,原、被告双方均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当征求双方是否同意调解时,小玲的父母予以拒绝,法庭遂宣布休庭,延期宣判。 2003年8月12日,合议庭向双方送达了判决书,由于被告小明尚未达到法定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不能免除。因被告小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遂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规定,判令被告小明的监护人赔偿原告小玲及其监护人的医药费等共计480元、给付小玲精神抚慰金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2003年8月26日,被告已将案款交至法院请求法院代为转交,同时对原告女儿所受到的伤害表示最真诚的道歉。(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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