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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车运货还载人 车主获刑还要赔偿
作者:郭诚实   发布时间:2003-09-01 16:02:14


    日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秦林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同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8857.10元。

    2001年6月18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秦林驾驶私自改装的三轮车为姚某运送钢管,并让姚某坐在拉着钢管的三轮车上一同前往。三轮车行驶途中,姚某被摔下了车,该三轮车后轮从姚某身上轧过,致姚某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

    辉县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林驾驶私自改装的三轮车为姚某送货并违反车辆运输中人和货不能混装的规定,让姚某乘车同往,由于疏忽大意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视被告人秦林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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