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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他人购买房屋占有他人房款被判刑
作者:徐爱民 申保林   发布时间:2003-09-03 15:38:14


    日前,淇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占案件。被告人杨春平借为他人购买房屋之机侵占他人房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2002年4月,赵秋海听说淇县城关轧花厂要出售门面房,就找到该厂职工杨春平,让杨春平帮忙购买门面房,杨春平同意了。4月29日赵秋海交给杨春平现金50000元。6月20日,杨春平到赵秋海处取款13万元,交给轧花厂财务科。轧花厂随与杨春平签定了卖房协议书。6月下旬,赵秋海到轧花厂厂长丛金峰处询问购房价格,得知房价为13万元,并表明房子是杨春平替赵秋海购买。7月4日,轧花厂通知杨春平解除购房协议。7月5日赵秋海得知购房不成,邀丛金峰一同找杨春平退款。杨春平要求要回两次收款条,赵秋海将收款条退给杨春平后,杨春平把轧花厂为杨春平出具的手续交给丛金峰。赵秋海到轧花厂领回13万元现金。后赵秋海多次找杨春平追要剩余款50000元,杨以种种理由拒不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春平在为赵秋海购房过程中,将代为保管的49500元现金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春平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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