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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沉船肇事案责任人被判刑
作者:李海求、伍皓   发布时间:2003-09-13 09:20:54


    记者12日从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获悉,造成24人落水、2人死亡、1人失踪的岔江“6·20”重大水上交通肇事案已经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兴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张兴国、杨家成还被判处共同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3万余元。

    法院调查表明,被告人张兴国、杨家成共同拥有罗渡17号小客渡船,该船乘客定额7人,船员2人。被告人张兴国在未取得《船员证书》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客运服务。2003年6月20日,被告人张兴国不顾有关部门下达的“洪水季节、停止航运”通知,继续驾船运客,杨家成则让其女婿吴某前来帮忙。当日17时40分,到贵州省兴义市岔江赶集的柏根翠、莫梅、王洪芬等22名乘客乘坐该船从贵州河岸返回云南河岸。被告人张兴国解开系船的缆绳后,便让吴某撑船离岸,自己到船中收钱。船离岸顺流漂移70余米后,发现该船没有动力,正顺激流而下,张兴国这才意识到忘记开动船上的发动机了,于是慌忙启动发动机,但终未能将船控制住,撞在一桥墩上翻沉,船上24人全部落水,其中王洪芬、莫梅2人落水死亡,柏根翠落水后下落不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兴国无证驾船,严重超载,且操作不当致使船失控撞向桥墩后翻沉,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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