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四组织者被判刑
作者:李汝银   发布时间:2003-09-19 10:15:50


    日前,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对以索要土地使用费为名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4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胡显章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被告人王金玲、许克银、王世林拘役4个月。

    涉案4被告人均系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葫芦河村农民。2003年3月24日9时至13时,胡显章、王金玲、许克银、王世林以索要昌平区小汤山镇葫芦河村土地使用费为名,组织、煽动本村村民50余人,围堵九华山庄国际保健俱乐部三个大门长达4个多小时,严重影响了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00余元。同年3月31日,胡显章、王金玲、许克银、王世林又以分取该村集体土地使用费为名,组织、煽动本村村民100余人,围堵昌平区小汤山镇政府机关长达10个小时,致使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胡显章、王金玲、许克银、王世林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破坏正常工作、经营秩序,且造成严重后果,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4被告人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