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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 自愿认罪简化审
作者:梁宗   发布时间:2003-09-25 10:34:53


    原上海宝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宝洁房地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保林虚报注册资本案,日前由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整个庭审过程仅用了30分钟,并当庭作出判决。这是该院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司法部下发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的规定审理的首起案件。

    被告人杨保林在没有投入资金的情况下,使用虚假《验资报告》等证明,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上海宝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7年1月杨又采用虚报注册资本的方法,以宝诺公司作为主要出资股东,设立了上海宝洁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由于被告人杨保林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持任何异议,表示自愿认罪服法且认罪态度较好。为此,检察机关提出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建议。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在充分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后,决定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在开庭审理前,合议庭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若干意见”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前提下进入法庭事实调查程序。庭审中,被告人不再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控辩双方对被告人只作简要的讯问或发问,公诉人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当庭予以认证。

    最终,在审理查明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合议庭依据“若干意见”中关于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杨保林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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