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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供述犯罪行为 多方取证终定罪
作者:张胜利 马伟利   发布时间:2003-09-28 11:43:11


    日前,想通过拒不供述犯罪行为逃避法律制裁的冉文强被河南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中原乡冉屯村委会经济损失3600元。据悉,这是郑州市审理的首例“零口供”案件。  

    2002年8月16日下午,冉文强伙同冉红军(另案处理)在郑州市中原区冉屯村西苑小区将该村供电所用的电表和电流互感器砸坏,损失价值410元,并造成冉屯村五十余户村民家中停电,影响了村民的正常生活。

    2002年9月19日,冉文强被抓获归案。被抓获的冉文强拒不认罪,矢口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办案人员通过在多个证人处收集到的证据,对冉文强提起公诉,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乡冉屯村民委员会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冉文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3600元,并向法院提供了相应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冉文强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予惩处。冉文强虽不供述其犯罪行为,但现场多名目击证人均证实已经看到冉文强和冉红军的行为,且该证据和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冉文强的犯罪事实。故法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因其犯罪行为给郑州市中原区冉屯村委会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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