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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未偿还 盗车又被判
作者:祁晓军 刘艺铸 发布时间:2003-10-17 16:26:11
日前,北京平谷法院以刘鹏、刘旭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02年底,刘鹏与刘旭各自从亲朋好友处借了近万元开始经营化妆品。因二人经营不善,在两三个月内几乎血本无归。2003年3月9日晚,二人商量如何偿还所欠债务,刘鹏提议偷一辆汽车,再卖车还欠款,刘旭同意。二人准备了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于22时许,刘鹏骑摩托车载着刘旭到了平谷城区。二人到园丁小区某楼下时,发现一辆白色昌河牌微型面包车,刘旭望风,刘鹏用改锥撬开车门玻璃钻至车内,并将车起动。后刘鹏开车、刘旭骑摩托车来到刘鹏家,刘鹏将车牌号做了改动。因没有合法手续,一直未能销赃。4月15日,当地派出所民警巡查时,发现这辆面包车的车牌有改动的痕迹,便将车辆扣留,并将刘鹏带回派出所审查。刘鹏如实交待了伙同刘旭盗窃车辆的事实,公安机关又将刘旭抓获。 法院认为,刘鹏、刘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刘鹏、刘旭认罪悔罪,且未给失主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故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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