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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上一笔多1万 赖账不成又坐牢
发布时间:2003-10-23 15:44:18


    近日,江西广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某荣自改收条作为伪证的行为予以拘留及罚款800元。

  原告周某火自2003年3月9日起向被告周某荣办的大南砖厂供应原煤。被告周某荣均在原告记载的原煤吨数及价格的账簿上签名,到2003年4月24日止,原告共供应了被告价值27665元的原煤。供煤期间,被告陆续支付了原告周某火部分货款。庭审中原告对被告提供的6月9日付11000元的数额持有异议,称其仅收到被告1000元现金,而不是11000元。为此,原、被告均申请笔迹鉴定。广丰县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万位数“1”字是否为添加进行鉴定。经检验,作出鉴定结论,确认检材上的“6月9号付11000元”中的万位数“1”字系添加形式。经再次经庭审质证、认证,确定了这一鉴定结论。由于被告周某荣自作聪明,想通过私自改收条的方式赖账,已属严重伪造证据的行为。法院遂作出上述处罚。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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