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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两千万 携款外逃判十年
作者:柏军 发布时间:2003-11-11 09:28:42
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王欣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国有资金两千余万进行营利活动,致使国有财产遭受巨额损失。11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王欣有期徒刑10年。
北京市京西科技实业总公司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48岁的王欣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2年9月,王欣以京西公司的名义,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中房北京公司(后更名为中国房地产开发北京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共同组建北京京西房地产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前称“中房北京公司第五项目部”。该部为中房北京公司下属的单独核算单位,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由京西公司承包经营,项目部所需资金由项目部自行解决,向中房北京公司交纳管理费。 1992年11月,王欣以中房北京公司第五项目部筹集开展业务所需资金为名,与中房北京公司签署《关于发行程庄子小区建设债券的协议》,取得中房北京公司授权代表的身份,并以此身份对外进行筹集债券资金的活动。 1993年3月至10月间,王欣利用经营、管理债券资金的职务便利,将在中房北京公司帐户上的债券资金人民币2150万元全部转至京西公司。这笔巨款应该用于第五项目部房地产项目开发。但是,王欣却理所当然地认为第五项目部就属于京西公司,而将该款打入京西公司和该公司的下属企业帐户内。除其中50万元用于支付发行债券的手续费外,其余2100万元全部被用于京西公司及其下属几家公司的经营,至今尚未归还。 此后,王欣神秘失踪,杳无音信。中房公司多方查找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02年8月7日,在王欣企图乘飞机前往加拿大时,被北京首都机场边检部门扣留。当时,王欣随身携带了人民币1650元及2万元加拿大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据承办法官介绍,挪用资金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十年,鉴于本案的犯罪情节及挪用资金的数额,法院以最高刑对被告人进行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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