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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恶徒绑架中学生勒索40万
作者:李汝银 胡爱军   发布时间:2003-11-11 09:58:17


    11月10日上午,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对今年3月21日发生在昌平区北七家镇附近特大绑架案的5名被告人作出判决,依法以绑架罪判处贾福勇等5被告人11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2003年3月21日中午12时许,经事先预谋,昌平区无业人员贾福勇等5人伙同梁某(男,15岁,已被收容教养),驾驶一辆白色“昌河”牌面包车,在昌平区燕丹中学门口由梁某以请吃饭为名将放学回家的该中学学生王某骗上车后,采用捆绑、堵嘴、威胁、殴打等手段将王某绑架至昌平区兴寿镇花果山村、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以及朝阳区立水桥附近一野生动物园处,并通过电话向王某的母亲宋某索要赎金40万元。次日晚,被告人贾福勇、王刚到昌平区北七家镇白庙村工业小区配电站附近拿到宋某放在此处的40万赎金后,将王某放回。

    5月20日,贾福勇被警方抓获归案。5月21日,贾福勇协助公安机关将王刚、杨明冬抓获。6月1日,王春山、杨明亮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被告人贾福勇等5人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鉴于被告人王春山、杨明亮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贾福勇有立功表现,故对于被告人王春山、杨明亮、贾福勇均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5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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