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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捉蟒蛇转手卖 非法捕猎被判刑
作者:江金峰、叶勇 发布时间:2003-11-12 13:18:52
日前,福建省永定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猎杀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葛梅生、李太康和李日康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五千元。
2003年7月2日,永定县洪山乡的李太康和李日康到山里采野菇。两人在回家途中发现一条蛇藏在杂草丛中,李太康即用石头砸向蛇头。蛇被击中后伏在地上静止不动,两人即将其装进袋里抬回家中。正当二人准备平分蛇肉之时,前来观看的葛梅生以每斤10元的价格将蛇买下。葛梅生在携带蛇经过龙湖库区峰市码头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有关部门鉴定,该蛇为蟒,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003年7月10日,李太康和李日康主动投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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