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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对一例国有资产流失案作出判决
作者:梁建军 彭 宁 谢 芳   发布时间:2003-11-17 17:04:48


    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国有资产流失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刘景舜与被告嘉禾县物资总公司所签订的嘉禾县塘村物资站房地产转让协议无效,被告刘景舜与被告刘从尧所签订的立转卖地基之契约无效,各方均返还相应购房款项。

    2002年7月30日,嘉禾县物质总公司与刘景舜签订了一份嘉禾县塘村物资站转让协议,以42.88万元将物资站土地使用权及院内整个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刘景舜。同年12月9日,刘景舜又以13.31万元将物资站212平方米的房地产转让给了刘从尧。2003年5月,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嘉禾县物资总公司有非法变卖国有资产的行为。该院遂委托郴州市一会计事务所核实嘉禾县物资总公司塘村物资站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的资产价值。经评估,该房屋的评估值为8.83万元、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值为60.08万元,合计人民币68.91万元。

    嘉禾县法院认为,此案诉争的房地产性质属于国有资产,被告嘉禾县物资总公司在处置国有资产时,既未报请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也未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便通过公开拍卖程序公开交易,违背了国务院有关处置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属违规操作,且交易金额与评估价值差距较大,违背了公正原则,故被告嘉禾县物资公司与被告刘景舜签订的转让协议属无效合同。由于主合同无效,故被告刘景舜与被告刘从尧签订的从合同也应无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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