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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体检惹出的人身伤害赔偿官司
作者:张文旺 罗晓红   发布时间:2003-11-27 09:51:24


    2002年春节前,福建省尤溪县地税局为了关心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决定由局工会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2月5日,局工会组织自愿参加体检的职工到县防疫站进行体检。但想不到,为职工组织的一次福利体检会惹出一场赔偿官司来。  

    现年35岁的林山系某分局副局长,他自愿意参加了这次体检。体检后,他就回到自己的岗位上班。一个月后,体检结果出来了,地税局接到体检单后全局职工大会上通知参检人员领取。但林山由于在乡下值班未领取。林山平时身体也没有感到不适,对体检结果也无所谓。过了一段时间,林山到局办公室领取体检单,刚好经办人不在,时间一长,也忘记了。到了7月14日,林山突然感觉身体有点不舒服,一查检查发现自己犯有严重的肝炎病。因病情严重,7月28日,林山经治疗无效死亡。  

    林山死亡之后,家属想到了那次体检。8月5日,林山之妻王玉到地税局领取了体检单,体检单上林山有轻微肝功能异常的检验结果记录。林山家属认为是税务局未告知体检结果而延误了早期最佳治疗时间而死亡,地税局应承担因延误治疗的责任。经多次交涉无果,林山的妻女及老母一纸诉状将地税局告上了法庭。

    三原告起诉称,地税局未将体检结果告知林山,也未依《传染病法》的有关规定,叫林山休息、治疗,致使林山误认为体检结果正常,而坚持工作,直到7月14日才发现肝功能异常。由此延误早期最佳治疗期,林山最终不治身亡。由此给三原告带来了极大的、长期的痛苦,中年丧夫、幼年丧父,老年丧子,全家人陷入长期的悲痛之中,因此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林山的死亡补偿费56390元、医疗费6770.14元和丧葬费1540元,合计 64700.14元。

    被告县地税局则辩称,地税局已履行通知体检人领取体检单的义务。其次,不存在法律设定的告知体检单内容的义务,况且地税局非医疗机构,不具备将体检结果告知林山的能力。对林山的死亡没有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诉讼期间,三原告为了证明林山的死与被告有关,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被告未告知体检结果的行为与林山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进行鉴定.但受委托鉴定医院将法院委托鉴定的材料退回,并电话告知无法鉴定。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被告是否有告知体检单内容和林山的死与被告未告知体检单行为之间的无因果关系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2003年4月28日,尤溪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对林山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不服,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最后,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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