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公用走廊变私宅 法庭判决复原状
作者:徐寒军   发布时间:2003-12-03 11:28:55


    五位业主在装修防盗门时,强行占用了部分楼道,使本来宽敞的公用走廊变得很狭窄。日前,法院判决这五位业主七日内拆除占用公共走道上的建筑,并恢复原状。

    丁爱仓等五人购买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园景阁小区的房屋,他们所买的房屋均位于高层塔楼的东北角,从屋里出来后都有将近3.3米的楼道。于是在装修时,几户业主就将防盗门向外挪了2米左右,也就是占用了部分公用楼道。迫于部分其他业主的强烈要求,物业公司将这五位业主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拆除所侵占共用部分的建筑、恢复共用走道的原状。

    北京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用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物业公司对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五位业主在其居室外圈占共用走道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协议,应视之为无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